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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申請人為投保單位,其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
其係不受理審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審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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