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申請審議無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駁回之。
勞保局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
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撤銷勞保局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審定或發回勞保局另為核定。
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審定或核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