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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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