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之表決方式以舉手或點名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