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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審議會由召集人負責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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