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所定各項補助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