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後,如再受僱於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保及加保。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後,如再轉投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應於轉保之前一日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至轉保之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