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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傷病給付期間,不予併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定期間之計算。
勞保被保險人依前二條規定領滿六個月傷病給付後,其因同一傷病仍有繼續治療之必要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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