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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所定災後六個月期間之計算,自災害發生之當月一日起計算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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