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三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三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