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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
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
團體協約約定之通知期間較前項但書規定之期間為長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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