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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團體協約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為多數時,當事人不得再各自為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
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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