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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
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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