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地方主管機關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年齡及性別。二、學歷及經歷。三、現任職務。四、專長。五、勞資關係之處理經驗。六、遴聘日期。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調解委員名冊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