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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歷及經歷。
三、現任職務。
四、專長。
五、勞資關係之處理經驗。
六、遴聘日期。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調解委員名冊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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