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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具備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之調解人,每二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可與調解業務相關之研習,時數至少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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