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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者,應將和解書報仲裁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其和解與依本法成立之調解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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