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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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