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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受申請人委任之律師應按核定之代理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之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律師委任書、委任律師帳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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