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之申請,應於提起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影本。三、勞工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前項所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