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交付仲裁時,主管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選定仲裁委員,組成仲裁委員會並說明仲裁程序。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