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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前條所需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於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二、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擔。
三、合意申請仲裁者,由雙方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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