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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特殊情形,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受通知或受訪查之人員,拒絕說明或妨礙調查者。
二、仲裁事件之事實複雜,顯然不能於十日內完成調查者。
三、其他有不能於十日內提出調查結果之特殊情形者。
受指派調查委員,應就前項事由提報仲裁委員會決議後,延長調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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