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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本辦法或仲裁合意者,爭議當事人得聲明異議。
但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前項異議由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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