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主管機關應支給仲裁委員出席費、交通費、調查事實費、仲裁判斷書撰寫費及繕打費等相關費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