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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主管機關遴聘之仲裁委員,每屆任期為三年。
地方主管機關於任期中增聘仲裁委員者,其任期至該屆仲裁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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