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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契約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一、雇方因營業失敗而歇業或轉讓時。
二、雇方因虧折而緊縮時。
三、雇方因機器損壞而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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