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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勞工參加各項勞工教育,依相關規定所核發之成績考核、結業證明、學分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服務單位得列入考核、升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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