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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裁決委員迴避,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前項原因事實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申請之日起,於三日內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裁決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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