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委員迴避:一、裁決委員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裁決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已就該裁決案件有所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申請裁決委員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