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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裁決委員依前條詢問前,應告知受詢問人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受詢問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處以罰鍰。
裁決委員得以記載第一項事項之結文,命受詢問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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