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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裁決委員被申請迴避者,在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參與裁決程序。
但有急迫情形,主任裁決委員得為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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