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