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受指派調查之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調查報告,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八百五十元計。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裁決決定建議書,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一千二百一十元計。每案調查報告與裁決決定建議書共計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裁決決定書。前項裁決決定書,裁決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另指派裁決委員撰寫,每件支給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