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一、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二、未組成籌備會。三、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四、未擬定章程。五、未召開成立大會。六、未於召開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依規定請領登記證書。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工會聯合組織籌組程序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