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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一、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未組成籌備會。
三、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四、未擬定章程。
五、未召開成立大會。
六、未於召開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依規定請領登記證書。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工會聯合組織籌組程序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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