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工會名稱應以我國文字登記,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企業工會名稱,應標明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名稱。產業工會、職業工會與工會聯合組織名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標明組織區域及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