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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工會之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工會依前項規定遞補理事、監事後,仍不足工會章程所定理事、監事會議召開之法定人數時,應就缺額部分進行補選,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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