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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會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得於決議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會議之會員或會員代表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
法院對於前項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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