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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會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工會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工會設監事會者,其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應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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