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訴訟補助標準如下:一、個別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二、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但經審核認有正當理由者,共同申請者,律師費得增至新臺幣二十萬元。三、保全程序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四、督促程序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五、強制執行程序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本部為前項補助時,得扣除同一案件已獲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補助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