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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召集委員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為無給職。
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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