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一、本部代表三人。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四、財政部代表一人。五、經濟部代表一人。六、專家學者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