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財金相關專業人員,並不得超過三十人。原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移入之五十一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