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分署設下列科、室:一、綜合規劃科。二、訓練推廣科。三、自辦訓練科,分四股辦事。四、就業促進科。五、諮詢服務及給付科。六、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七、秘書室。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主計室。本分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七個就業中心及於自辦訓練科下設職業訓練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