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特定對象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推動。三、多元就業開發業務之推動。四、學員生活、學習及心理之輔導。五、學員相關登記、醫務、膳食等業務之辦理與宿舍之管理及維護。六、學員就業輔導與追蹤服務之研擬及執行。七、學員之保險及退訓賠償。八、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九、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