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訓練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結合資源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二、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三、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之推動。四、委外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查核及督導。五、區域職業訓練資源之開發、輔導、運用及評鑑。六、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之補助。七、結合區域資源推動區域相關產業人才訓練。八、訓練品質規範及職能課程之推廣及運用。九、其他有關職業訓練之推動、服務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