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一、勞動政策之研究發展、規劃及宣導。二、勞工行政組織之規劃與中央及地方聯繫。三、施政方針與施政計畫之編審、管制、考核及績效報告。四、行政效能提升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五、駐外人員之遴選、聯繫、監督及管理。六、國際組織之參與及交流合作。七、國際及兩岸勞動事務之交流合作。八、國際勞動議題之諮商及談判。九、人力資源政策之評估及規劃。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