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