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之產權登記、減損、異動、處分、設定負擔及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國有財產法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相關法令為之。但產權登記比例尚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出資比率登記者,應以更正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