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一、旅客運量資料。二、車輛使用資料。三、營業收支資料。四、服務水準資料。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