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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一、旅客運量資料。
二、車輛使用資料。
三、營業收支資料。
四、服務水準資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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