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對意外事故之發生,若另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被保險人或受害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或拋棄追償權。保險人於賠付後,得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控訴該第三人,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資料協助承保公司辦理。被保險人違反前項義務時,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對於第三人應負之賠償責任,受害人於保險人賠償前為免除者,保險人得拒絕賠償;受害人於保險人賠償後,拋棄對第三人之求償權者,保險人得向受害人追回已為之賠償。